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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原╱台北報導】大有巴士公司指控前董事長林文彬,於2010年間未經公司同意,挪用公款1426萬餘元,於新北市購買3棟房屋及3個車位,並由妻子李姿穎辦理其中一戶的所有權登記,還遷入戶籍,另涉自行將月薪由11萬餘元調至20萬元,並讓妻子掛名公司顧問,每月領薪3萬餘元,又無故動用公款220餘萬元,大有巴士訴請返還。
林文彬認為,他以公司資金購屋,是為了公司購車時可做為擔保之用,另他為公司背負了不少債務,導致個人財產遭查封,220萬餘元是公司還款補償他的損失,並非無故支用公司款項,且妻子也曾借30萬餘元給公司,後來公司以支薪方式還款,加薪也是公司總務單位依規定辦理,並無不法。
但林文彬這些說法均未獲法院採信,台北地院認為,林與妻子共應返還大有巴士192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大有巴士前董座林文彬(左)遭判要返款給公司。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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