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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
〔自由時報記者王涵平/新營報導〕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今年至九月底止,交通違規件數卅一萬五千兩百三十五件。其中,民眾不服陳述勝訴六件,交通局表示,民眾為保障權益可循行政救濟陳述。
前五大違規項目包括超速(一般道路)七萬兩千六百七十五件、違規停車六萬九千兩百一十四件、闖紅燈三萬八千七百一十件、違反高(快)速公路管制規定三萬五千五百零五件、不依規定轉彎三萬五千九百二十八件,另酒駕八千兩百零六件。
民眾可採行政救濟 惟須舉證
陳述案件九千四百六十七件、行政訴訟案件七十六件,行政訴訟之案件經法院判決者有四十二件,民眾勝訴六件、敗訴卅六件。
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表示,以超速為例,曾有駕駛人以同樣狀況提申訴,結果一勝訴、一敗訴。勝訴個案為兩輛汽車競駛,駕駛人表示遭不明人士以信號彈、空氣槍射擊追逐,基於自保(緊急避難),並非有意違規,經法院判決撤銷處分。
而另一個案同樣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
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交通局指出,民眾若對違規事件不服,須於違規單應到案期限前或於繳納罰鍰後廿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處罰機關會先向舉發單位查證,如屬舉發錯誤則撤銷免罰,如舉發無誤則維持原舉發。
民眾若不服結果,可向處罰機關申請製發裁決書,於裁決書送達後卅日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仍不服法院判決,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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