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跟他說好10月19號會把手機的錢全部付清給他,可是我在2013年10月25號才把手機的錢全部付清給對方,對方在2013年10月2X號有寄出手機到我朋友家,可是因為我朋友沒有收件所以退件回去給他了.(對方是這樣說的.)
然後11月我欠他總共4700元,在2014年1月15號還是2月15號時我才全部確定還清.
我還清後有問他,我還清之後是否會直接寄手機給我,他說會,可是在2014年1月底的時候他說他聯絡不到我,所以手機才無法給我.
(這是事實,因為我剛換手機號碼卻一直忘記跟他說.)
2月開始我就一直有跟他用LINE或電話聯絡,可是有時候他會不接電話或不回LINE,過很久之後才回我也一直跟我說他在香港.
一直到今天2014年6月27號他說簽證到期所以回到台灣,問了地址/聯絡電話之後說會寄手機給我.
可是我在2014年6月28號看到他傳LINE給我,所以我就打給他,他說要幫我換手機,已經跟香港那邊聯絡了,在2014年6月29號他跟我說確定已經跟香港那邊訂好手機了,可是要7~10個工作天手機才會到台灣,在他手機寄給我之前他都會在台灣不會去香港.
在2014年7月13號早上三點多還是四點多我用LINE問他說手機有收到了嗎??
然後他一直都沒有回覆我,所以早上10點多我有打電話給他,他有接然後跟我說他有看到LINE的訊息了只是還沒回,因為他剛睡醒,所以要我等他清醒一點他在回覆我.
可是一點多的時候我打了兩通電話他都沒接,現在已經快四點了還是沒接沒回.
因為LINE的訊息幾乎都不見了.
我聽說一般通話的語音紀錄可以在電信局調到,請問是真的嗎?
LINE最重要的那個訊息在記事本中沒有不小心刪除掉.
以上的敘述看來我還有辦法提告嗎??
我如果可以提告我告的贏他嗎??
最重要的是我有辦法拿回我當初付給他的18500元和精神賠償金嗎??
因為我是直接拿現金給他沒有匯款紀錄,可是LINE中有他自己自白的我已經全部欠他的錢都已經給他了的證明,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會有效率嗎?
LINE儲存訊息為↓
第一:你有被案就好,對彼此都是保障.(其實我沒備案是嚇他的,沒想到他會這樣說= =)
第二:我來香港是因為工作,無法說回台灣就回去.再者,因先前是妳先拖延到,後續款項付清之後(18500)我也照你所答應的寄送手機到吳曉培所提供之地址,但遭退貨.
緊接著,特地從香港飛回台灣一天,要你提供匯款單據和尾款銷案也落空,避不聯絡.所以我當時也向你聲明,此後是你該跟我配合上時間,我身為賣家的義務已盡,我還有自身的工作要忙無法在配合你.(我沒配合我不需要等到20147/10才想要提告.)
所以最後一點,請別拿我在忙來論訂我在推拖不交貨,貨款18500確實收到了,在此證明.
至於時間上,就是我回台灣才能寄送,如無法接受可訴諸法律,所有訴訟費用由敗方全數負責,對於不實指控也提出誣告罪起訴.
(他2014/06/27就跟我說回到台灣了,上述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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