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過規則,妨礙跑壘皆是訂義被妨礙跑壘的跑壘者可進壘包數的規定,但
少棒比賽當一壘上有跑者且擊球員擊出一個深遠的over球,依當時狀況判斷有可能形成場內全壘打,但壘上跑者卻被對方游擊手絆倒(妨礙跑壘),以至於擊球員僅能等跑者爬起來後才在接續跑壘(不敢超越跑者),最終跑者跑回本壘得分但擊球員確只能到三壘 (或衝出三壘與本壘間一段距離後折返),請問這樣算三壘安打或場內全壘打?? (若沒有妨礙跑壘狀況產生,打者一定能安全跑回本壘),裁判卻以被妨礙者已得分,所以妨礙跑壘以不構成要素為由判打者只能在三壘,這樣對嗎?
這樣是否會造成當兩出局雙方差兩分但滿壘,打者C打出右外野車布邊二或三壘安打,一般皆是得三分,
1. 但我只要叫三游守備員將原二壘跑者B絆倒, 讓原一壘跑壘A因前方煞車而停在二壘, 但由於夠深遠最後B也起身後再跑回本壘得分,A卻只能停在三壘,打者C只能到二壘,這樣最多只得兩分,這樣可以嗎?
2. 我只要叫二壘守備員在一二壘間將原一壘跑者A絆倒, 讓打者C因前方煞車而停在一壘, 但由於夠深遠最後A也起身後再跑到三壘(甚至只到二壘),C卻只能停在一壘,這樣最多只得兩分,且原來一般認定的二三壘安打轉眼間變一壘安打這樣可以嗎?
請注意這是關係到未被守備人員直接妨礙的擊球員的打點與長打率紀錄
請熟規則之棒球先輩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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